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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再使用“国家机密”这一概念?

2013年03月25日 17:12  点击:[]

1951年6月8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新中国第一部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国家机密”的概念就沿用下来。在这里使用的“机密”实际上是泛指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秘密等级的国家秘密。

“机密”这种表述往往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如1979年《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有的人认为只有泄露“重要机密级”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则不构成犯罪,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统一使用“国家秘密”的概念,泛指绝密、机密和秘密,才是比较科学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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