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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新闻采访中的泄密“雷区”

2016年04月06日 17:08  点击:[]

姚 斌

当前,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保密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以新闻采访为例,部分涉密人员违规接受采访,并在采访中谈论有关国家秘密,被新闻媒体以所谓“独家新闻”“首发新闻”“背景新闻”等形式报道出来,严重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

从一起新闻采访泄密案说起

2014年12月5日,某省召开一场大型高新技术展览会,国内多家重量级研究机构参展。A报社派出5名记者到现场采访,其中,编辑记者周某被分派到展览会甲场馆。周某个性开朗,擅长交往,顺利完成了对几家参展单位的采访。上午10时左右,周某来到B研究所展台附近,他知道该所近期在某重要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便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记者证和名片,赠送A报样刊,并提出采访需求。B研究所相关人员商量后决定,由高级工程师曹某接受采访。周某拿出录音笔,以问答方式进行采访。曹某侃侃而谈,从本次展品介绍谈到B研究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期间,他不经意将某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一并说出,被录音笔记录下来。采访结束后,周某还拍摄了曹某站在展台前的照片,拟用于专访稿配图。

第二天,周某开始撰写访谈稿。他先是根据录音整理出一篇原始稿,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周某根据职业习惯,尽量保留采访原样,删除了部分自认为敏感的内容,形成了访谈稿,但保留了曹某透露的机密级信息。当时,负责二审的副总编于某出差,周某便直接将稿件交给负责三审的总编马某审核。马某审核不严,未发现其中有国家秘密信息,仅作了文字修改。3天后,于某回到报社,考虑到报纸马上要付印,时间太紧张,就没有对周某的稿件进行审核,直接补签了二审签名。12月上旬,这篇访谈稿正式见报,后被另一家报社转载并发布至门户网站,又被有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转载,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曹某行政记过处分,对周某作出辞退处理,对马某、于某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A报社副社长陈某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B研究所所长方某、副所长齐某、办公室主任沈某、唐某通报批评并予以经济处罚。

新闻采访的三大泄密“雷区”

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和活动,极有可能触碰新闻采访泄密的“雷区”。如果新闻工作者对这些“雷区”一无所知,不注意甚至不重视,就有可能触雷受伤。

雷区1:采编人员“不守规矩”。第一,部分采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条明文规定:“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本案中,周某所在的A报社派记者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展览会,并未获得展览会组织单位和相关参展单位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主办单位自然不可能查验采访人员工作身份,更不可能对拟报道内容进行审定。第二,部分采编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不将稿件送被采访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审核。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将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交给提供信息的单位,由提供信息的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但在本案中,周某既未在采访结束后向曹某核实访谈内容是否涉密,也未在成稿后将访谈稿送交曹某或B研究所审核,明显的违规操作,为泄密埋下了隐患。

雷区2:涉密人员“逾越雷池”。第一,部分涉密人员未经批准,随意接受采访。根据保密工作惯例,涉密人员接受新闻采访,必须经过所在机关单位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本案中,曹某对周某提出的采访要求,既未向B研究所申请批准,也未向相关领导报备,而是直接在展会现场接受采访,显然有悖于保密法律规定。第二,少数涉密人员违规在采访中谈论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即使涉密人员获批接受采访,也不得在采访中谈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本案中,曹某不知深浅,在采访中随意谈论国家秘密信息,“密从口出”还不自知。

雷区3:新闻三审制“形存实虚”。第一,一些新闻单位执行三审制度不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实施三审制度。而在本案中,A报社落实三审制度不到位。其中,周某跳过二审环节,将访谈稿直接交给总编审核;于某为了新闻时效性,没有对涉案访谈稿进行审核,补签二审签名了事。第二,不少新闻单位在三审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保密事项进行审核。《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报刊审读应当包括审查“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虽然负责一审的周某根据工作习惯,删除或模糊处理了部分自己觉得敏感的内容,但这种“自审”并未以相关保密范围为根据;负责二审的于某压根没有审核;负责三审的马某只对文字进行修改,未征求被采访单位意见就决定直接发稿。三审人员的行为使得保密审查形同虚设。

如何防范泄密“雷区”

事前1%的预防,胜过事后99%的补救。为防止新闻采访泄密案件的发生,新闻单位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加强保密教育。新闻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新闻单位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也决定了新闻采编人员有遵守保密纪律的义务。新闻单位应不断加强对采编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学习保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着重讲解保密审查相关规定及方法,及时通报有关新闻泄密案例,树立新闻采编人员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新闻采编人员应当自觉增强保密观念,学习保密知识,弄清密与非密界限,明确报道范围,做到秘密不报道、报道不泄密。 

实行保密提醒。为了防止涉密人员随意在采访中谈及国家秘密,新闻单位应建立健全访谈保密提醒制度。一是要在提出采访需求时,提醒接受采访人员,如果对方属于涉密人员或者采访内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批同意。二是要在采访开始前,对接受采访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请其在采访中不要谈及国家秘密,确需谈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告知采编人员。三是要在采访结束后,主动提醒接受采访的涉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再次核实哪些内容可以公之于众,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

把牢报道尺度。防范新闻采访泄密,重点是要把握好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的报道尺度。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将其融入采、写、编、审、校等各个环节中,将严把涉密报道尺度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工作步骤贯穿整个工作流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在新闻采访工作中,只要发现可能突破报道尺度的内容,就必须完全服从保密工作要求,采取删节、改变、隐名等保护措施,隐去其中的涉密部分,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严格稿件审查。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要认真执行三审制度,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报道的访谈稿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这样做既符合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也体现了新闻的严肃性,还能有效预防泄密案件的发生。对采编人员来说,重点是要加强对采访中获取信息的自审,准确对信息进行判断分析,看看怎样报道才能避免泄密。尤其是那些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的访谈内容,需特别小心谨慎,严格把关,绝对不能麻痹大意。对新闻单位来说,还要实行存疑稿件送审制度,将把握不准的信息内容送交有关部门审查,没有得到对方确认,就不能公开报道。 

                                                                                      资料来源:中国保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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