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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蒂克案看俄罗斯涉密人员出境限制

2013年03月25日 15:14  点击:[]

□余正成

俄罗斯出境限制的条件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出境限制可能受到有关国际法的约束?

【典型案例】

1977年,23岁的巴蒂克在苏联一家航天器研究院工作,1977—1994年先后签订了3份保密承诺书(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建立),承诺不公开有关国家秘密。1989年的承诺书中包含了有关出境限制条款。1996年8月,巴蒂克辞职。1997年初,他居住在德国的父亲生病。为探望父亲,巴蒂克向内政部护照和签证服务处申请旅行护照,提交的身份证件允许其到国外旅行。1997年3月,护照和签证服务处根据《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程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存在临时性出境限制,限制时间自1996年辞职时至2001年,期限5年。巴蒂克提出异议,并申诉到相关处理委员会。1998年2月,该委员会给出了维持5年期出境限制的决定。随后,巴蒂克向莫斯科城市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9月,莫斯科城市法院查明,巴蒂克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包含出境限制条款,且其知悉有关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判决5年期的出境限制合法。巴蒂克仍然不服,上诉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1999年11月,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维持原判。2000年,巴蒂克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称其离开俄罗斯的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赔偿请求。最终,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俄罗斯政府支付巴蒂克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相关规定】

苏联、俄罗斯有关规定。1.1991年的《苏联出入境程序法》第一条规定,苏联公民只有在获得了相关机构颁发的旅行护照后才能离开国家。第七条规定,如果该公民知悉国家秘密或者符合其他禁止其离开苏联的限制,可以拒绝向其发放旅行护照,该法后被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程序法》替代。2.1993年的《俄罗斯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密人员的权利可以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包括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影响其出国旅行。3.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程序法》第二条规定,俄罗斯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仅在本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根据特定的程序才能予以限制。第十五条规定,如果俄罗斯公民知悉特别重要或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并签署了包含临时限制出境条款的雇佣合同,其离开俄罗斯的权利可能受到临时性限制。这种限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前一直有效,但从最后知悉特别重要或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时算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部际保密委员会有权将该期限最长延至10年。

国际法有关规定。1.《欧洲人权公约》第四号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人有离开任何国家的自由,包括其本国在内。这项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基于预防犯罪或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及他人合法权利的需要,且该限制为民主社会所必须。巴蒂克正是依据该规定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对于迁徙自由权的定义如下:(1)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2)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3)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法理简析】

本案中,有关俄罗斯涉密人员的出境限制,可追溯到苏联时期。根据1991年《苏联出入境程序法》有关规定,只要公民知悉国家秘密就可以限制其出境。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对涉密人员的离境限制相对放宽。按照1996年《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程序法》有关规定,限制涉密人员出境的条件包括:(1)对象要求。受限对象必须是签署过包含出境限制条款合同或承诺的俄罗斯公民。(2)内容要求。知悉内容应当属于特别重要的国家秘密信息,或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3)时间要求。从最后一次知悉特别重要或绝密级国家秘密时算起,受限时间不得超过5年,经部际保密委员会批准,最长延至10年。只有符合上述三方面的要求,才可对有关涉密人员的出境权利予以限制。否则,就构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非法侵害。除国内法之外,俄罗斯对涉密人员的出境限制,还受到有关国际法的约束。1996年1月,欧洲议会在有关俄罗斯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意见(﹝1996﹞193号)中明确要求,俄罗斯应立即终止对涉密人员国际旅行的限制,除非该限制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所普遍接受。目前,匈牙利、爱沙尼亚、格鲁吉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波兰等多数成员国,已经废除了限制涉密人员国际旅行的有关制度。此外,俄罗斯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遵循该公约第十二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1999年11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7届会议有关迁徙自由的一般性意见指出,迁徙自由是一个人自由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自由离开一国领土不取决于离开者的具体目的或特定时期。迁徙自由包括获得必要旅行文件的权利,发放护照是原籍国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迁徙自由的任何限制,仅符合法律允许的目的是不够的,还必须是为保护该目的必不可少才行。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必须有助于实现保护功能,必须是可用来实现预期结果的诸多手段中侵害性最小的一种,必须与要保护的利益相称。

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俄罗斯政府提出,巴蒂克已经在欧洲以外的国家永久定居,不应适用《欧洲人权公约》,也不具有“受害者”身份。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先例,除非俄罗斯政府承认侵权行为存在并给予补偿,否则,巴蒂克作为受害者的身份持续有效。俄罗斯政府主张,针对巴蒂克出境权利的限制是基于国家安全,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法院强调,认可国家安全和利益作为限制出境权利的合法依据,但该限制应与其所实现的保护功能相称。法院注意到,1996年巴蒂克辞职前已上交了全部涉密材料,1997年提交护照申请仅仅是出于私人目的,希望能探望其生病的父亲,与工作无关。1996年《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程序法》对涉密人员的出境限制,没有考虑到其出境目的和时间。众所周知,出境限制所要实现的保护功能,是为了防止泄密。但是,在不禁止巴蒂克与外国人接触,也不对其通信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仅限制巴蒂克出境作用并不明显,已难以实现它的保护功能。对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认为,如果仅仅因为个人知悉国家秘密就限制其离开国家,这并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法院还注意到,1989年巴蒂克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的确包含了有关出境限制的条款,但在1994年签订的承诺书中并没有继续明确该限制条款。出境限制对于巴蒂克的影响十分巨大,他在1977年开始工作之后就不能出国旅行,总时间长达24年。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定,对巴蒂克的出境限制不符合“民主社会所必须”的要求,该限制侵害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四号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最后,法院作出有利于巴蒂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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